法律問題
答:這分三種情況:
情況一:父母在張三結婚前為其出資首付購買房屋一套,并在銀行辦理了貸款,產權登記在張三名下,后張三與李四結婚,婚后兩人共同還貸。之后,由于感情破裂,雙方離婚。
此種情況下,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雙方先行協商,協商不成,則房產權歸張三所有,張三父母婚前出的首付以及尚未歸還的貸款部分視為張三的個人債務。張三和李四婚后共同還貸部分及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由張三對李四進行補償。
情況二:張三和李四結婚后,張三父母出全資為其購買房屋一套,產權登記在張三名下,后張三和李四離婚。這種情況下,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該房屋可視為張三父母對張三個人的贈與,應當認定為張三的個人財產,不參與分割。
情況三:張三和李四結婚后,張三和李四的父母分別出資為二人購買房屋一套,產權登記在張三名下,雙方對此沒有其他約定。后張三與李四離婚。那么該房屋按照張三和李四父母的出資份額,由張三和李四按份共有。